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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湖北红安投资数亿后两度被抓,称因信访控告而遭打击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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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湖北红安投资数亿后两度被抓,称因信访控告而遭打击迫害

盛地广场盖起来了,商家们纷纷入驻了,当地生活品质提升了……可港商曾元华回乡投资十多年,收获的似乎仅是这一身罪名。(红安县地标“盛地广场”。)“我和员工从未有犯罪记录,却在红安县共获12个刑事罪名。”曾元华讲述,与合伙人产生分歧后,他的2亿资产被吞、公司被夺,还两度身陷囹圄。十多年投资,创造上千个就业岗位,累计纳税过亿元,为当地经济发展做了重要贡献,“回报”他的,却是连续的牢狱之灾。2020年12月,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曾元华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2023年9月,他又被红安检方以挪用资金罪等3个罪名公诉至法院。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在曾元华看来,当地两度抓他,是动用刑事手段插手股东内部经济纠纷,也是对其不断控告信访的打击报复。目前,曾元华已被羁押27个月,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多位国内顶尖法学专家论证后,同样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受政府邀请,港商回乡投资】曾元华是湖北省黄梅人。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南下深圳创业,后移民香港,从底层打工者奋斗成享誉一方的企业家。红安县位于湖北省黄冈市,是著名的大别山革命老区县。在这块红色的土地上,诞生了两位国家主席和223位将军,因此,红安县成为举世闻名的“中国第一将军县”。2011年,曾元华应红安县招商之邀,怀着建设家乡、报效桑梓的良愿,与同乡发小李胜华一起投资建设红安。同年5月,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地公司”)成立。曾元华以妻子名义占股51%,李胜华占股49%。(盛地公司股权构成。)他们接下红安县的商业综合体项目,通过投资数亿元资金,开发了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的“盛地广场”。曾元华利用其南下创业积累的人脉资源,成功引进了沃尔玛、肯德基、苏宁、全国连锁酒店等商家入驻。商圈建起来了。盛地广场成为红安县的一处地标性建筑。2014年初举行的盛大开街仪式,在当地引起不小轰动。领导纷纷来贺,媒体争相报道。项目正常运营后,曾元华和李胜华各自忙其他生意。之后,李胜华在其他项目上需要贷款,心善的曾元华同意用盛地公司的部分商铺为其做抵押担保。然而,2018年,两位合伙人的关系出现裂痕。曾元华发现,李胜华的贷款令盛地公司陷入极大风险。此外,李还背着他做违法犯罪之事。2018年11月28日,盛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了“就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事务致李胜华”等事项。三天后,公司正式向李胜华致函。(盛地公司出具的《函》。)一份盖有盛地公司公章的《关于就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事务致李胜华先生的函》显示,2016年至2018年间,盛地公司为李胜华的相关公司先后5笔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预估值达2.5亿余元。“鉴于您现在的经营状况,盛地公司深感担忧到期贷款时,您能否顺利实现清偿。故请您尽快清偿和清结,并办理抵押担保人为盛地公司25088万资产之担保贷款和他项权注销事宜。”除了债务风险之事,这份函件中还提到,“请您自收悉此函之日起,停止伪造盛地公司大股东的签名,停止使用私刻的沃尔玛公司公章,停止未按盛地公司行政管理之公章使用的行为……”2019年4月,盛地公司将李胜华等人和相关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已过户但仍未付款的房产。至此,曾元华和李胜华之间的矛盾彻底爆发。两个多月后,李胜华的儿子向红安县公安局报案,称曾元华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经济纠纷,两度被控挪用资金罪】曾元华未料,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竟让其两度身陷囹圄。2020年1月19日,曾元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红安警方带走调查。报案人称,2018年1月31日,曾元华与公司出纳合谋,利用其管理湖北恒正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正公司”)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构往来的名义,个人擅自决定将公司账上600万元的资金非法挪用至湖北金水源物业公司账户,至今未还。2019年的1月25日和2月1日,未经公司股东授权和法定代表人同意,曾元华与公司副总经理合谋,擅自分2次将公司账上的575万元非法挪用至武汉铂浩建筑装饰公司,至今未还。曾元华向办案人员介绍,恒正公司是2012年2月成立,只有两个股东,分别是曾元华的哥哥和李胜华的儿子。后者持股51%,任法人代表;前者持股49%。恒正公司跟盛地公司是同一套班子,日常事务由他和李胜华共同负责管理。曾元华解释,恒正公司向金水源公司转账600万元,是应付给后者的物业管理费。金水源公司主要是为盛地公司和恒正公司做物业管理服务的。另一笔575万元的转款,是盛地公司卖门面房的房款,因为盛地公司和恒正公司的诉讼多,怕资金被冻结,李胜华也是同意的。此外,他跟李胜华有口头约定,该次所卖的门面房分在他名下,他有权支配卖房所得资金。不过,他的这一合理解释,并未让案件停下来。同年10月9日,红安县检察院将曾元华案公诉至法院。据起诉书指控,2018年元月以来,曾元华受委托管理恒正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恒正公司账户资金1175万元挪作个人使用。2020年12月7日,红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曾元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红安检方起诉书。)2022年8月,曾元华又被抓了。红安县检方再度指控其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曾元华在管理盛地公司、恒正公司、湖北紫地佳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盛地公司投资,以下简称“紫地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安排财务人员将以上三家公司账户资金合计2855.5万余元(金额包含红安县法院已判决确认的1175万元)转至曾元华和其妻子的个人账户及曾元华个人关联公司账户中使用,主要用于曾元华个人关联公司支出、投资理财、归还借款、偿还房贷等。除挪用资金罪,检方还指控曾元华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和诬告陷害罪。不过,曾元华对被控这些罪名并不认可。【求助称因信访控告遭打击迫害】曾元华第一次被抓后,并不认罪。相关案件资料显示,曾元华被羁押后,在多次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并未承认其有非法挪用资金行为。2020年7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 “六保”的意见》,其中规定: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律师的释法、劝说下,曾元华为能尽快出来,同意退钱。不过,即便他违心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仍未获准“不予起诉”。转眼间,曾元华已被被羁押长达11个月。他再次“委曲求全”,在看守所内“被迫签署不公平协议”,以换取李胜华的谅解,从而获得“可适用非监禁刑”量刑。(李胜华出具的谅解书。)在案资料显示,2020年11月18日,恒正公司和李胜华给出具了《谅解书》:称曾元华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因其与曾元华夫妇在县政府的主持下,就公司管理、公司清算、挪用资金的损失等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且曾元华家属退还了挪用资金1175万元,并愿意提供3000万元(含退还资金1175万元)和公司股份作为曾元华履行和解协议的担保。“因此,我及恒正公司对曾元华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曾元华在法定量刑幅度外减轻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有趣的是,在和解协议中,除约定盛地公司、恒正公司管理权转移外,还约定了“曾元华取保或判决缓行释放后两个月内付清1325万元”。(和解协议。)判不判缓刑,谁说了算?可以这样商量着来?政府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就可以约定法院判决结果?签完协议不久,法院的缓刑判决便下来了。获释后,曾元华发现,除了失去案涉公司的管理权,公司许多重大事项调整也将他这个大股东排除在外。十年投资,创造上千个就业岗位,累计纳税过亿元,为当地经济发展做了重要贡献,可他的回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企业被夺走、上亿元项目资产被侵吞,这让曾元华无法接受。他与李胜华之间的矛盾、纠葛,也未随相关司法进程得以平息。此后,曾元华一边喊冤申诉,一边继续控告举报。据悉,随着曾元华等人的控告,李胜华等人也被查办,身陷囹圄。不过,在曾元华看来,李胜华等人涉案情况被“大事化小”、“草草结案”。除对上述人员进行控告,曾元华还对其“包庇者”和“保护伞”进行举报。被举报的人越多,涉及官员职级越高,对当地而言,曾元华就越是不安分的“搅局者”。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5月,曾元华还在北京信访控告。他不但控告李胜华等人涉黑涉恶,还控告多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对他的举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2022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向中政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检、最高法等多部门转交了曾元华的请求函及控告状等材料。(香港驻武汉经贸办事处文件。)一个多月后,曾元华再次被抓。红安县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将其刑拘。在曾元华看来,这是当地对他信访控告行为的打击报复。【专家:没有损害挪用资金罪的法益】已判决的挪用资金案仍在申诉,曾元华又面临挪用资金罪的再度指控,且涉案金额还包括已判决的1175万元。这一波操作,令人略显费解。曾元华在其申诉状中描述,他与李胜华是盛地公司和恒正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二人有约定,彼此可以“借款、事后结算并支付利息”的形式使用公司资金。尽管公司章程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但不影响全体股东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共同承诺的有效性。盛地公司和恒正公司没有正式财务制度,公司长期没有分红,没有返回投资本金。两人实际是以前述约定的方式实现分红,每笔钱款支取都会被记录为“往来款”,两人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默契和习惯。曾元华称,经侦查机关调查,从2015年到2018年,盛地公司、恒正公司转账至曾元华为实控人的金水源公司账户合计395万元,当天也向李胜华为实控人的公司账户转账14笔、合计375万元。当侦查人员询问李胜华等人时,均一致解释为“可能是分红或借款”,足见曾元华和李胜华双方都认可并一直执行前述约定。面对二次被公诉,曾元华坚称无罪,同时向国内顶尖法学专家求助。据悉,来自清华、北大、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多位法学专家,曾就曾元华被控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的案件进行过论证。法学专家解释,挪用资金罪属于《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罪名,故本罪主要法益是财产权。刑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在仅有少量股东的公司中,挪用行为得到所有股东同意的,不成立挪用资金罪。“因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就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果全体股东均认可某种资金支取行为,那么该种行为方式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公司资金占有和使用权的侵害。”专家们认为,曾元华的行为是符合双方(全体股东)约定的行为,没有侵害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权,没有损害挪用资金罪的法益,不宜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起诉书对虚假诉讼罪的指控。)曾元华被控的虚假诉讼罪,法学专家分析称,由于金水源公司与盛地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和物业纠纷,曾元华并没有捏造基本事实也并没有杜撰任何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起诉书对诬告陷害罪的指控。)曾元华被控的诬告陷害罪,法学专家表示,曾元华的举报行为只是为了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不是无中生有,不属于捏造犯罪事实,其举报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引起刑事追诉活动,不宜认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不过,曾元华反映,“当地先抓两个本地员工,以办理取保、另案处理为诱饵,逼迫她们做不实口供指控我,录了口供后给她们定罪!以取保收监为威胁,让不得翻供或做无罪辩护,并将本应并案处理的分案处理,先给从犯定罪,再给我这个从没认罪的主犯进行定罪!”对于上述说法,笔者未能找到全部涉案人核实。期待法院能严格司法、公正审判,不枉不纵。此外,2023年11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再次向中政委、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转交了曾元华的求助信件及“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希望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尾声】昔日合伙创业,而今先后获罪。结局令人唏嘘。民营企业发展中难免有不规范的,如曾元华所提,案涉公司没有正规财务制度,在此情形下的资金管理使用问题,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合规引导,审慎斟酌入刑的必要性。民营企业家的归宿,不该是在监狱里或在去监狱的路上。最高检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曾元华符不符合?有无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过专门审查?最高检还有涉企合规不起诉制度。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就会被质疑系某些涉案人才享有的“特权”,那该项带来“不公平”的制度还有无必要存在?曾元华等人的类似案件,适不适用该制度?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办理,不仅关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也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涉及其中就业的一个个普通家庭的利益,需要慎之又慎!最后,希望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来源:just law 作者: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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